高新技術產品(服務)收入是指企業通過研發和相關技術創新活動,取得的產品(服務)收入與技術性收入的總和,國科發火[2016]32號文要求,近一年高新技術產品(服務)收入占企業同期總收入的比例不低于60%。
國科發火[2016]32號文要求,近一年高新技術產品(服務)收入占企業同期總收入的比例不低于60%。
“近一年”:指企業申報前1個會計年度;2023年申報高企,則需要2022年度的該指標達標。
“總收入”:指收入總額減去不征稅收入。
收入總額與不征稅收入按照《企業所得稅法》及《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的規定計算。
1、如何定義高新技術產品(服務)?
答:根據國科發火[2016]195號第三條第(三)款規定:高新技術產品(服務)是指對其發揮核心支持作用的技術屬于《國家重點支持的高新技術領域》規定范圍的產品(服務)。
有的地區依企業申請認定高新技術產品,則具有認證證書;
不進行高品認定的地區,評審機構會要求說明產品(服務)的核心技術是什么,核心技術是否在《技術領域》內。
2、什么是高新技術產品(服務)收入?證明材料如何提供?
答:國科發火[2016]195號:高新技術產品(服務)收入是指企業通過研發 和相關技術創新活動,取得的產品(服務)收入與技術性收入的總和。對企業取得上述收入發揮核心支持作用的技術應屬于《技術領域》規定的范圍。
實務中:證明材料一般為提供高新技術服務(產品)合同,也可補充提供樣品樣機圖片、第三方檢測報告、外部專家的鑒定說明、產品的查新報告等等。
3、高新技術產品(服務)收入如何核算?
答:高新技術產品(服務)收入需要規范核算,在賬內單列或者分類統計以 作為高新技術產品(服務)收入以便作為專項審計的依據。高新技術產品(服務)名稱應盡可能與企業日常財務記賬名稱一致,并與企業開具發票名稱一致。如果開具發票名稱是統稱,建議附上銷售明細單或者產品出庫單加以證明。
4、總合同中既有高新收入、又有非高新收入的,比例如何確定?如何證明?
答:若經登記,則登記結果中會顯示相應的比例,乘以當年度取得的總合同金額即可。若未經登記,則需要財務部門、技術部門會同商定,將總合同進行拆分,將合同對應的研發投入費用部分與取得合同的其他成本進行數據比例上的計算,對大合同取得的收入進行類型的劃分,評估技術收入占比,以確定合理比例。上述比例確定較為復雜,有時難以證明,需要企業對配套的 技術資料、研發費用核算全面把關。
5、什么是主要產品(服務)占比?
答:國科發火[2016]195號:主要產品(服務)是指高新技術產品(服務)中,擁有在技術上發揮核心支持作用的知識產權的所有權,且收入之和在企業同期高新技術產品(服務)收入中超過50%的產品(服務)。
注意點:
①占50%是指占高品收入,而不是總收入;
②主要產品首先必須是高品(或服務);
③主要產品(或服務)必須使用取得本公司知識產權證書的技術;
④取得知識產權證書的技術必須對本產品或服務發生實質性變化,即在技術 上發揮核心支持作用。
注意1:該指標分母與研發費占比指標的分母不同。該指標分母——總收入,不是銷售收入。總收入是指收入總額減去不征稅收入。均按照《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的規定計算。
注意2:不征稅收入的規定:
A、財政撥款
B、依法收取并納入財政管理的行政事業性收費、政府性基金
C、財稅[2011]70號文規定的收入
注意3:如開始享受高企優惠,則該指標不是靜態指標,屬于動態指標,即每年度都必須達標。
注意4:在高企認定時需要將特殊性、偶然性、非常規的收入盡可能避開認定前的“近一年”——即高企申報的前一年,尤其是大額的投資收益(分紅)、接受捐贈收入、大額補貼收入等等。